答: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人員可以自愿參加廣州市城鄉居保:
(1)滿16周歲,具有廣州市戶籍的非從業城鄉居民。
(2)不符合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例如就業人員、已按有關規定繼續繳納或一次性繳納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等,不能參加城鄉居保)。
(3)未享受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養老待遇。
(4)不是在校學生。
2、正在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農轉居人員養老保險,能否同時參加城鄉居保?
答:正在參加“城保”、“農轉居”的參保人不能同時參加城鄉居保。
3、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包括哪幾部分?繳費標準?
答: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主要由參保人個人繳納,集體經濟組織根據經濟情況給予適當補助,政府根據參保人和集體經濟組織的繳費情況給予相應補貼,全部記入參保人的城鄉居保個人賬戶。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標準(單位:元/月)

集體經濟組織無經濟能力并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可以暫不給參保人補助;無集體經濟組織或集體經濟組織未給予補助的參保人,可以參照集體經濟補助標準繳納集體經濟組織的補助費用,同樣享受政府對集體經濟組織補助對應的補貼。
4、政府是否對特殊人群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進行資助?
答:廣州市戶籍“五保”對象、重度殘疾人、精神和智力殘疾人、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困難待遇期間的人員參加我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政府對其參保繳費的個人繳費部分按城鄉居保辦法第一檔標準進行資助。
5、退伍軍人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養老保險關系如何銜接?
答:退伍軍人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如果其服役期間未參加軍人養老保險的,其軍齡視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年限;服役期間參加了軍人養老保險的,軍人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保費計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并按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規定繼續繳費。
6、原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人繼續參保繳費或享受養老金待遇,應如何處理?
答:(1)城鄉居保實施時參加了原新農保并正在繳費的人員,按原繳費標準繼續參加養老保險;其中按原新農保第七檔(個人繳費130元/月、集體補助60元/月)以上繳費的,按規定調為按第七檔繳費。原新農保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與按城鄉居保辦法參保的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2)城鄉居保實施時正在享受新農保養老金人員,繼續享受待遇;從2012年7月起按城鄉居保辦法重新核定基礎養老金并予以補發;在2012年7月1日后(含當日)死亡,享受城鄉居保的喪葬撫恤費待遇。
7、原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險參保人繼續參保,應如何處理?
答:對于已參加我市原居民養老人員,按自愿選擇原則:(1)可選擇按原待遇標準享受養老金,參與城鄉居保的養老金調整,并享受喪葬撫恤費待遇;其中按年繳費人員按原繳費標準繼續參保繳費,符合原居民養老規定免予繳費的孤寡老人、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困難待遇期間的人員繼續免予繳費。(2)也可選擇按城鄉居保標準一次性躉繳不超過15年后按城鄉居保辦法享受待遇,原居民養老個人賬戶余額(含利息)退回參保人。參保人選擇按城鄉居保辦法參保后,不得再次變更。
8、城鄉居保實施時符合原居民養老參保條件但未參保人員,是否可以選擇按原居民養老標準參保繳費并享受待遇?
答:城鄉居保實施時符合原居民養老參保條件但未參保人員,在城鄉居保辦法實施后1年內可選擇按原居民養老的標準參保并享受待遇,也可選擇按城鄉居保標準一次性躉繳不超過15年后按城鄉居保辦法享受待遇。參保人選擇按城鄉居保辦法參保后,不得再次變更。
9、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在哪里辦理參保登記?
答:有集體經濟組織的參保人,由集體經濟組織負責到所屬街道(鎮)公共服務機構統一辦理參保登記、資格確認、待遇申領等手續;無集體經濟組織的參保人,由本人到戶籍所在地或者本市居住地街道(鎮)公共服務機構辦理上述手續。
10、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有什么待遇?
答:(1)參保人達到按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可按月領取城鄉居保養老金,包括基礎養老金(由財政出資,150元/月;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每超1年,每月再加發基礎養老金6元)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基礎養老金適時調整。
(2)參保人死亡,其個人賬戶儲存額(含利息),扣除政府補貼部分以及已領取的個人賬戶養老金后,可一次性依法繼承。
(3)參保人在領取養老金后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可領取一次性喪葬撫恤費2600元。
11、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養老金的申領條件?
答:(一)年滿60周歲,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城鄉居保參保人,可申請領取養老金。養老金從參保人申請的次月起按月發放:
1、城鄉居保辦法實施時(含當月,下同),已年滿60周歲的參保人,可直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也可選擇一次性躉繳不超過15年的養老保險費后享受養老金待遇。
2、城鄉居保辦法實施時,距領取養老金的年齡不足15年的參保人,應按月繳費至年滿60周歲,按月繳費期間中斷繳費的(期間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我市“農轉居”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不視為中斷繳費),應進行補繳后再享受養老金待遇。參保人在參保期間可選擇一次性躉繳從城鄉居保辦法實施時至其領取養老金年齡不足15年所差年限的養老保險費。
3、城鄉居保辦法實施時,距領取養老金的年齡超過15年(含15年)的參保人,應按月繳費,累計繳費年限不少于15年;不滿15年的,可一次性補繳剩余不足年限的養老保險費后,享受養老金待遇。
(二)參保人年滿60周歲,不符合領取養老金繳費年限條件的,只能按月領取個人賬戶養老金,不享受基礎養老金。
(三)城鄉居保實施時年滿51周歲的本市城鎮戶籍女性居民,其領取城鄉居保養老金的繳費年限按以下辦法過渡:城鄉居保實施時年滿54周歲,應繳費至年滿56周歲;城鄉居保實施時年滿53周歲,應繳費至年滿57周歲;城鄉居保實施時年滿52周歲,應繳費至年滿58周歲;城鄉居保實施時年滿51周歲,應繳費至年滿59周歲。
12、如何辦理申領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養老金?
答:符合按月申領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養老金條件的參保人,提供以下材料,到所屬的街道(鎮)公共服務機構申請辦理按月領取養老金的手續。
1、填寫《廣州市城鄉養老待遇申請表》一式兩份;
2、申領人的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一份);
3、申領人本人戶名的銀行活期結算存折或銀行卡開卡單(原件及復印件)。其中使用原本人繳費賬號領取養老待遇的,可以不提供。
13、如何辦理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金的資格驗證?
答:按月領取養老金參保人應按規定,在每年的4-6月辦理生存認證手續;集體經濟組織應對本單位的領取養老金人員的生存情況進行核查,并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要求提供認證材料。參保人居住在本市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采取以下兩種方式對參保人生存情況進行核查。一是每年通過與公安局進行數據對碰;二是通過抽查的方式,被抽查的參保人應攜帶身份證、戶口本原件到所屬的街道(鎮)公共服務機構辦理生存認證。參保人居住在境內異地或境外的,可由本人攜帶身份證、戶口本原件到所屬的街道(鎮)公共服務機構辦理生存認證;也可采用掛號信或郵寄的方式向原參保登記機構提供居住地公安機關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生存證明;當地可以與廣州市進行聯網生存認證的,也可以在當地進行生存認證。
14、何種情形可申領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一次性待遇?
答:(1)參保人在達到領取養老金條件前出境定居并喪失中國國籍的,可書面申請終止養老保險關系,提取個人賬戶儲存額。
(2)參保人在領取養老金前死亡的,繼承人可以依法提取參保人的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戶儲存額及利息;參保人在領取養老金后死亡的,繼承人可以依法提取參保人的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戶儲存額余額及利息,并申領2600元的一次性喪葬撫恤費。